一、启运港退税的概念
所谓启运港退税政策,即从启运港发往洋山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的出口货物,一经确认离开启运港口,即被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
二、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目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三、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条件
1.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
2.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
四、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优势
1、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施行将缩短企业出口退税时间,降低企业资金占压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据了解,目前货物通过水路中转至洋山港出口,企业至少三周后才可获得海关签署的退税证明联,出现异常情况则可能更长。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后,货物从太仓港水路中转至洋山港出口,企业可在2-3天内获得海关签署的退税证明联,最快当天即可获得。
2、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施行将激励出口企业采取水水中转模式,太仓港至洋山港水水中转的模式比原来陆地直拖到洋山港模式节约200-300元/标箱的成本。
五、典型案例
以苏州地区某知名企业为例:该企业年退税额达1.8亿元人民币,平均每月退税1500万元人民币,据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仅财务成本每年可节约100多万元人民币。提前退税的1500万元人民币可纳入公司流动资金使用范围。
六、目前太仓港被核准从事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
目前太仓港经省国税局、南京海关、省财政厅审批,符合启运港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共有11家(名单排序不分先后):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中外运长江船务有限公司、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京通海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江苏恒隆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上海新洋山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和嵊泗洋山江海联运有限公司。
七、目前太仓港符合启运港退税政策的由太仓港到洋山港的驳船
根据《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太仓港目前从事太仓港至洋山港之间运输服务的驳船中共有38条驳船获批。其中包括太仓港本港申报17条驳船和其他相关口岸申报的21条驳船。运力与航次密度基本可以满足出口企业的需求。
八、政策实施的流程
1、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2、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3、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4、海关总署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总署。
5、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6、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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