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对台工作的新形势,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
一、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的总方针和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的总方针是: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要按照这个总方针的要求,充分利用我政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发挥我在市场、资源、技术、人才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全面推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对台商投资的领域、项目、方式,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为台商投资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要在办好现有台资企业和继续吸引中小台商投资的同时,重点做好台湾大企业的工作,鼓励台商按照我产业政策投资大型项目;加强两岸在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共同开辟国际市场等领域的合作;积极帮助内陆地区引进台资项目,发展地方经济;继续发展两岸贸易,努力扩大对台出口,促进两岸直接“三通”。
二、进一步做好吸引台商投资工作
(一)进一步引导台商投资于农业以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和出口创汇项目,引进高新和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质量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项目,综合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鼓励台商投资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
(二)吸引台湾大企业特别是台湾的主导产业到大陆投资,鼓励台商按照我产业政策投资经营大型项目,优化台商投资结构。
(三)属于国家“八五”和“九五”计划内吸收外资的项目,在技术、商务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与台商合资、合作建设经营。
(四)对外商投资试点领域,如商业零售业等,鼓励台商参与竞争,对台商可适当增加1至2个试点项目。
对台商来大陆设立营业性金融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可酌情逐步批准设立几家台资银行分行和财务公司。
(五)鼓励台商到我内陆地区投资。对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凡能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符合生产力布局要求的项目,允许台商在内陆地区举办。
(六)台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做到外汇收支自行平衡。对经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等,允许按国家有关规定平衡外汇收支。对在内陆经济落后地区台商投资的加工业项目,经批准其产品可以有较大比例内销。对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要进口和所得利润不汇出境外的加工业项目,产品可以内销为主。
(七)积极引导台商到国家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可在区内设立台商投资区;如有必要也可将已批准的开发区改为台商投资区。鼓励台湾同行业相关企业群体投资,形成产业带。
三、大力开展海峡两岸农业合作
(一)鼓励台商投资举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以及产品(除粮、棉、油外)销售、出口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其中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鼓励台商投资举办种植、养殖、加工、保鲜、储运等方面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
(三)允许台商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可在合资、合作经营农副产品(除粮、棉、油外)的批发、零售业务方面进行试点。
四、加强两岸科技合作和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
(一)两岸科技交流和合作,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为主要方向。鼓励和吸引台湾产业界、科技界以多种方式与我进行合作研究,包括列入国家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建立有效的机制,吸引台湾科技界、产业界与我进行科技成果的应用开发和商品化工作。
(二)以产业政策和科研规划为基础,制定我重点产业科技领域吸引台湾资金和应用技术的规划。应特别注意与台商在重点科技产业、关键产品及其关键技术和零部件方面的合作开发,鼓励台商与我合作发展技工(农)贸一体化的项目,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三)在已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选择1至2处由两岸合办科学工业园区,建立两岸产业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五、积极扩大对台贸易,促进直接通商
对台贸易工作的重点是促进早日实现两岸直接贸易。要坚持“直接双向、互利互惠、形式多样、长期稳定、重义守约”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增加适销出口货源,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开辟多种贸易渠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扩大对台出口。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尽量保证我对台出口所需货源和出口配额等,逐步减少我方逆差。为平衡两岸贸易,要注意为台资企业解决所需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生产供应和配套问题。
全面放开外贸公司经营对台进出口业务,进一步简化对台贸易审批手续。除少数大宗重要商品仍实行统一管理外,其他商品的对台出口按《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进一步完善对台贸易法规,制定公布对台贸易管理办法。积极促进两岸贸易洽谈、考察、展览、广告等方面的双向交流,探讨两岸共同开拓国际市场的领域和方式。
六、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台劳务合作
对台劳务是一项涉及面很广、非常复杂的工作,一定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加强管理、互惠互利、确保安全。要经过试点和组织培训,积累经验。沿海对台渔工和远洋船员劳务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七、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台资企业的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尤其要重视改善“软环境”,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人员素质。
吸引台商投资的政策,原则上应同我吸引外商投资总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对台商投资综合开发的一揽子项目,在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总体批复后,具体项目视情况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吸引台资所需配套资金,在立足地区、部门自筹的基础上,国家在信贷计划安排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台资配套资金要注意地区平衡,并根据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扶持重要的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台资配套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允许“收回再贷”。
各地要注意提高台资企业员工素质,做好人才培训工作。设立并完善咨询服务机构,在投资、贸易和有关信息、政策、法律咨询方面为台商搞好服务。要选择一批信誉好、经验丰富、政治素质高的法律服务机构,从事两岸经济合作的法律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切实维护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杜绝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涨价。要积极帮助台资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各部门应各尽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台资企业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引导台商合法经营。要做好台商的资信审查,加强对台商所投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资产评估、税务监督检查和财会稽核制度,防止台商利用控股或控制购销渠道等手段,转移利润、偷税漏税。要重视受理投诉,依照法律妥善解决劳资纠纷,保障台资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台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加强对台资企业协会的指导,使之成为沟通政府与台资企业的桥梁。
八、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领导
对台经济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全国性对台经济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方针,由国务院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国务院决定建立“对台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对台经济工作情况和动态,协调解决对台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对台经济政策。对台经济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承办。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对台方针、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任务,搞好对台经济工作;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密切配合;要经常调查了解对台经济工作的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推进对台经济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对台经济工作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